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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建造师培训:不安抗辩权
来源:湖北领第职业培训学校 时间:2013-05-14
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,在符合法定条件时,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。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。
需要注意的是,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方的履行请求,即中止履行,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。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,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。
三、不安抗辩权
(一)不安抗辩权的概念
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,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,不能增加对待给付时,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。
依据《合同法》第68条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
1.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
2.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
3.丧失商业信誉;
4.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
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(二)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
1.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。
2.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
3.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,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。
4.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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